越西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安全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来源:越西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2-06 14:36:22 阅读量: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3年安全规范限时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集中燃放
(一)越城镇(县主城区)划定5个集中燃放地点:嶲州大道、状元桥、星宿广场、红军广场、神龟演艺广场,由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越城镇人民政府落实专人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二)中所镇划定6个集中燃放地点:顺利大道、苹果广场、龙泉村活动室、五里牌村活动室、新市场路、蚂蝗沟村活动室;
(三)新民镇划定2个集中燃放地点:马场河坝、果蔬基地;
(四)普雄镇划定1个集中燃放地点:火把广场;
(五)其余各乡镇自行划定集中燃放地点,并安排乡村干部、乡镇半专业队伍等力量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防火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春节期间限时限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大年三十)、1月22日(大年初一)、2月5日(元宵节)。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档案馆;
(三)金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 100 米范围内;
(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城区域内东至越西河为界,南至五一桥一带,西至城关大堰一带,北至青龙村。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五、燃放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气象预警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县政府对燃放时间适时调整。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举报电话:110、12315。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越西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一、划定区域集中燃放
(一)越城镇(县主城区)划定5个集中燃放地点:嶲州大道、状元桥、星宿广场、红军广场、神龟演艺广场,由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越城镇人民政府落实专人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二)中所镇划定6个集中燃放地点:顺利大道、苹果广场、龙泉村活动室、五里牌村活动室、新市场路、蚂蝗沟村活动室;
(三)新民镇划定2个集中燃放地点:马场河坝、果蔬基地;
(四)普雄镇划定1个集中燃放地点:火把广场;
(五)其余各乡镇自行划定集中燃放地点,并安排乡村干部、乡镇半专业队伍等力量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防火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春节期间限时限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大年三十)、1月22日(大年初一)、2月5日(元宵节)。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档案馆;
(三)金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 100 米范围内;
(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城区域内东至越西河为界,南至五一桥一带,西至城关大堰一带,北至青龙村。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五、燃放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气象预警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县政府对燃放时间适时调整。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举报电话:110、12315。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越西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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