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拆迁区房票购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西府规〔2023〕1号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3-06-05 08:57:38 阅读量: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拆迁区房票购房安置
试行办法》的通知
西府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物安置的过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西昌市城市拆迁区房票购房安置试行办法

为拓展我市城市拆迁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多样化安置,满足拆迁群众对居住区域、住房条件的自主选择,引导住房被拆迁的安置人口(户),以申领房票自行购买商品房方式解决拆迁安置问题。根据《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现就农房拆迁的房票购房安置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城市拆迁区的住房安置工作。对确需推行房票购房安置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结合拆迁区的房票资金筹集量和房地产市场情况,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是拆迁补偿安置及房票发放的实施主体,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房票购房安置的具体工作。

各片区办负责统筹协调街道办、乡(镇),组织对住房被拆迁的安置人口(户)开展申领房票购房安置的意愿征求工作。

市自然资源、财政、住建、房管、税务、教育等部门,以及拆迁职能组等服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完成房票购房安置的各项服务工作。

三、房票购房安置

货币化安置是指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对应拆迁片区住房安置的货币补偿金,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

房票购房安置是货币化安置的延伸方式,是指选择货币化安置并持房票在西昌市可购房源中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房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放,并由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户)自愿申领。

房票的本票是由签发人出具给房票申领人、使用人的资金结算凭证。

房票结算资金,包括房票的本金和使用房票购房的补贴、奖励,计入拆迁补偿安置成本。

四、房票发放和申领

(一)各片区、项目应根据申领房票购房安置的人数和所需资金总量,负责提前筹措好资金。市自然资源局(签发人)负责组织房票申领人、使用人资格和房票本金的审核及房票签发工作;市财政局组织房票印制和房票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负责筹措资金的划拨及兑付资金的审核和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为房票购房资金的兑付单位,建立房票资金专户,组织房票购房后的本金和购房补贴、奖励资金的结算和兑付工作。兑付单位应在市房管局设立房票兑付受理窗口,承接房票资金结算的申请,汇集房票购房的相关信息等。市房管局负责房票使用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的审核工作,市自然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房票使用人购买二手商品房交易信息的审核工作。

(二)房票按拆迁安置户一户一票或一人一票进行申领和发放。一户家庭有两处以上(含)购房意愿的,应分别申领和使用房票。

(三)房票应载明拆迁项目名称、签发人、使用人及申领人的货币化安置份额和本金、签发时间、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并预留购房人、售房人、购房坐落、购房面积、购房类型、兑付方式、收款账户、买卖双方签名签章等信息填写栏。

(四)房票申领人在签订《住房货币化安置及房票购房安置(补充)协议》的同时,应明确申领房票购房安置的意愿并签字确认,由包户责任单位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向申领人发送房票的本票。

五、房票可购房源

(一)新建商品房。西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含公寓、办公用房、车位等),包括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具体由市房管局适时提供参与房票使用的开发企业、销售楼盘、销售房源等信息。

承接房票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管局出具房票购房的价格优惠等承诺。

(二)二手商品房。西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二手商品住房(含配套车位)。原房改房和集资建房需按规定办理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手续。

房票用于符合房票使用条件的可购房源,房票不能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村民安置房、尚在限制交易期内(产权登记6年内)的限价商品房和已转化为市场化商品房的经济适用住房。

六、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使用人实名制。房票使用人可为申领人,也可为拆迁户内安置人员。房票使用人为非申领人本人的,需取得申领人书面同意,同意房票使用人可全额支配申领人的“房票”结算资金。

房票一经使用后,申领人、使用人的购房安置即完成。

(二)使用房票购房的有效期为2年,以房票签发日起算。

(三)房票严禁转让、抵押、赠与、非法套现等。  

(四)房票使用人在购房前死亡的,按照货币化安置方式结算房票的本金,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继权利、义务。

(五)在使用房票购房时,买卖双方应遵守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签订购房合同。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使用人应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所购房屋的楼盘、户型、面积、价款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承接房票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兑现价格优惠承诺。

2.购买二手商品房的,使用人应先行到市房管局和市不动产中心查询拟购二手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是否有查封、抵押等权利状况,是否属已市场化的原经济适用房,是否具备交易条件等。

(六)在房票签发日前的上一年之内已购新建商品房的,可纳入房票申领和房票本金及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的结算。购房时间以市房管局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七)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后,市房管局予以撤销限制。

七、房票资金结算

(一)结算申请。房票使用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且户内人均合法住房面积已达30㎡后,方可向结算人申请房票资金结算。资金结算日以结算人收到房票使用人申请结算日为准。

房票有效期满两年未购房的,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结算房票的本金。

(二)申请资料。使用人申请房票资金结算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房票资金结算申请书。

2.户内人均合法住房面积已达30㎡的佐证资料。包括本户购买商品房面积及房票申领人随配偶、父母、子女居住的合法住房面积。

3.已签章购房信息的房票。

4.使用人身份证件。

5.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提供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备案的买卖合同。

6.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房屋备案的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以及市不动产中心出具的二手商品房查询证明。

(三)资金结算。使用人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的,依申请一并结算房票的本金和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使用房票资金购房的奖励。超过房票有效期的,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结算房票的本金。

1.房票本金。由货币化安置补偿金和上浮10%的奖励金构成。

2.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房且人均购房建筑面积达到30㎡(不含车库面积)的,按房票记载的货币化安置人份数给予60000元/人份的补贴。增购安置面积选择房票的人份数,不享受此项补贴。

3.使用房票资金的购房奖励。按购房使用房票本金的部分给予12%的奖励。购房未使用房票本金的部分,不计发本项奖励。

(四)结算方式。

1.房票结算资金应用于购房,单一人份的房票结算资金不得拆分使用。    

对用于购房款的部分,按购房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超出购房款部分,以银行活期存单发放房票使用人;结算资金不足购房款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

2.房票资金结算完毕,房票交由兑付窗口收存,相关纸质凭证由兑付单位存档。

八、房票资金兑付

(一)兑付流程。

1.在房票资金经结算后,依购房合同先行兑付房票的本金。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和使用房票资金的购房奖励,需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方可申请兑付。购买二手商品住房使用房票资金的购房奖励,需在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后,方可进行兑付。

2.房票兑付窗口收到资金结算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拨资金信息审核等相关事宜,并向资金兑付单位发出兑付指令。

3.资金兑付单位在收到兑付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房票结算资金款汇入申兑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应与房票兑付单位及时清算房票资金。

九、相关优惠政策

(一)货币化安置及房票使用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享受同期西昌市稳定房地产市场给予的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和奖励。

(二)以签订农房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按现行、有效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三)房票申领人符合条件的,可依据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享受拆迁区子女入学的政策。

(四)拆迁户申领房票后,可申请解冻实物补偿费中预存的相应安置房回购款。

十、监督管理

(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应按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新建商品房在建楼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二手商品房销售中介的管理,对不符合商品房交易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销售中介服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的黑名单,终止其参与房票可购房源的销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

2.非法套取使用房票资金购房的奖励和补贴等;

3.未兑现价格优惠承诺;

4.交付不合格的商品房。

(三)参与房票购房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突破政策标准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一、其他

(一)使用房票购房发生的纠纷、争议,由买卖双方按购房合同约定解决,或依法诉讼解决。

(二)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

(三)试行期间如遇省、州、市出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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