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南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作者: 来源:宁南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8-03 09:57:51 阅读量: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南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宁府办函〔2022〕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印发《宁南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宁府办函〔2022〕6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房地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宁南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积极广泛宣传。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宁南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金融支持保障
第一条 在落实“房住不炒”的基础上,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25%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40%下调至30%,探索“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模式,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第二条 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和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平稳有序。
二、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第三条 优化准入及放款条件。开发企业办理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准备完善公积金相关材料后,即可同步办理公积金准入并进行放款。
第四条 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35万元调整至45万元;单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现行的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二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原先20倍提高至25倍。三是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在我县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享受县内缴存职工同等贷款额度。四是执行宽松的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
三、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
第五条 在满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标准的基础上,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分期缴纳。
四、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流程
第六条 实行限时办理规划许可制度。针对房地产项目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开设“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方案评审及过规审查流程,针对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限时在60天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实行房地产项目前期施工备案。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进行打围及地勘工作;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规划许可,施工图已由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备案,开展非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
五、实施特殊群体置业补贴
第八条 分类实施置业补贴。对满足不同条件的特殊群体,实施差别化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政策并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组合家庭子女数认定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农村户籍、新落户我县城镇居民不满3年的家庭(2019年6月1日及以后),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在宁南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1)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对拆房还权(需提供拆房还权镇村组三级证明)的农村C、D级危房(以县住建局委托的第三方鉴定结果为准)改造人群在宁南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财政补贴。
上述置业补贴在购房人产权登记办理完成后支付,1套住房只享受1次且不叠加。具体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制定。
第九条 实施产业补贴。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蚕桑产业大户,年售茧收入前100名,给予每户1万元购房补贴,第101-200名,给予每户0.5万元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烤烟产业大户,年售烟收入前100名,给予每户1万元购房补贴,第101-200名,给予每户0.5万元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发展林业、畜牧、果蔬的家庭农场大户,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出具产业大户及家庭农场证明后,给予每户0.5万元购房补贴。
上述产业补贴在购房人产权登记办理完成后支付,1套住房只享受1次且不叠加。具体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制定。
第十条 鼓励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在县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各房地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出台响应措施,对符合政策并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组合家庭子女数认定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农村户籍、引进人才、现役/退伍军人等人群在宁南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额外优惠,优惠政策按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标准执行,以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六、积极推行集体和国有土地征收货币化安置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在棚户区改造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30%;在新出让开发用地时,在出让条件中可配套建设安置用房或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对符合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税收优惠。
七、积极探索推进人才公寓工作
第十二条 结合人才公寓相关政策的制定,细化研究采取回购存量商品房方式解决人才公寓房源。同时,在开发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条件中可配套建设人才公寓。
八、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方式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按开发项目规划许可规模,先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剩余50%由开发企业提出调整缴纳时段申请,调整时间最长不超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月内,并承诺在办理最后一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落实教育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非本县户籍人员,凡在我县城区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自取得商品房备案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全款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只需取得商品房备案合同),可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入我县,并可享受所在学区就学资格。本县户籍人员,凡在我县城区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自取得商品房备案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全款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只需取得商品房备案合同),其子女可享受所在学区就学资格。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教体科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协助制定。
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和管理,指导开发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住宅价格,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向房管部门报备。在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10日内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示价应与报备价格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同时不能低于备案价15%以上销售。房源报备价格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住建部门审核。
十一、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归集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禁抽调挪用,严格审核、拨付,确保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交付和办证。在建设资金“主体部分工程完工”资金使用节点,该节点累计可申请使用对应账户内不超过70%的建设资金额度,落实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相关要求,对信用良好的开发企业按比例下浮监管总额。
十二、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加快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及时公布开发项目周边的道路、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施工、竣工进度及投入使用时间,加快已拿地未开工、在建在售及已交付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道路建设进度,确保按公布时限交付。
本措施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在县纪委监委的监督下执行,如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将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由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本措施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