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作者: 来源:甘洛公安 时间:2024-08-10 17:07:19 阅读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进一步加强全县电动摩托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川市监发〔2019〕28号、凉市监发〔2019〕31号文件以及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规范全州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对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一)注册登记时间从2021年7月15日起。

(二)注册登记范围只限于2019年4月15日(含)后购买的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产品合格证,正式发票为准)。

二、对现正在使用的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实行为期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正常行驶,时间从2024年8月8日至2025年2月7日止。

三、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和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范畴。

(一)申请办理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注册,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整车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发票上姓名和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购买符合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规范管理,发放行驶证、登记证书,悬挂机动车号牌。

(四)凡电动摩托车驾驶人必须持有并携带准驾相符的驾驶证(D、E、F),驾驶车辆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未取得国家工信部认可,不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一经查获,予以收缴报废处理。

四、从2025年2月8日起,过渡期满后,凡无号牌或悬挂过渡期号牌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严禁上路行驶,一经查获,予以收缴、报废。同时,甘洛县公安局将严查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有效范围:甘洛县辖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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