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的通告

作者: 来源:普格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1-26 10:52:28 阅读量:
全县人民群众,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令》《普格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令》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现就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县城主城区内(东至县老政协,南至县新附城小学校,西至县民政局,北至县城温泉加油站)。

二、禁限放时间和区域

原则上每年1-6月护林防火期内,除每年春节除夕至大年初三可以在禁放区域外安全燃放(其中:县城主城区在县城火把广场内设置集中燃放区域,引导县城主城区内群众集中安全燃放),护林防火期内其余时段县域全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许可,并严格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三、燃放安全管理措施

(一)集中燃放区内允许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合格产品。

(二)居民在购买烟花爆竹后,只能在划定的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禁止在销售区域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三)居民应尽量步行前往集中燃放区,减少燃放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压力。驾驶车辆前往的,应将车辆有序停放在集中燃放区外,禁止车辆驶入集中燃放区。

(四)禁止燃放A、B级,“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及孔明灯、窜天猴等危险性较大的产品;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未经批准在集中燃放区域内非法飞行。

(五)集中燃放区位置附近单位、居民应当及时清除屋顶、窗台、院内杂物及其他可燃物。

四、相关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县市场监管局、普格生态环境局、县教体和科技局、县林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加大巡查力度,强化隐患排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二)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政府报告。

五、违反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及时制止,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者,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外,同时由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销售的有关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应当自行清扫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倡导广大居民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原《普格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秩序和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废止,未明确此通告废止或者拟发新的通告之前,以本通告为准。

普格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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