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盐源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作者: 来源:盐源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1-29 14:18:14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盐源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盐源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404号)批准,作为盐源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盐井街道太平村9组;树河镇石门坎2组1.5451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4819公顷,园地0.9439公顷,草地0.06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将本批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3371公顷,合计1.8822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同时将0.8729公顷国有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6190公顷,园地0.15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征收土地面积2.7551公顷,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源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府发〔2023〕17号)标准,盐井街道太平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8000元/亩,树河镇石门坎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69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土地按农用地标准的一半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及我县实际标准执行。

(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耕地1.5451公顷,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盐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府办函〔2022〕117号)规定执行。

(四)拆迁住房安置。对该批次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拟采用统规统建回迁安置、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盐井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届时盐井街道办事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附件:盐源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明细表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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