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来源:雷波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1-20 15:07:32 阅读量:
全县人民群众,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当前,我县已经进入冬春干旱季节,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极易发生城乡火灾和森林草原火灾。为全面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雷波县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区域

(一)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的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雷波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至锦城镇、海湾村、五里村,南至金沙镇青海村、叮叮马村,西至柳口村,北至锦城镇城北村)。

(三)雷波县境内林区、牧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二、全年全境禁止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林草、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体科、文广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加大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野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惩处力度,即: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当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对其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更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政府报告。

六、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及时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七、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雷波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上一篇:宁南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2021年第1号)
下一篇:冕宁县发布7名干部任前公示
一周阅读排行榜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合作联系 | 广告咨询

始于2008年 凉山在线 www.ls520.net 版权所有 | 蜀ICP备17037243号-2 凉山州网监备案号:51340003001212

联系电话:0834-2596961 电子邮件:515299333@qq.com 联系 QQ:418311737 QQ:515299333

欢迎商家、企业、单位等社会各界朋友与本站合作,共赢未来! 联系地址:西昌市中信国际花城B幢5单元18楼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