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盐源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作者: 来源:盐源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6-11 15:14:09 阅读量:
为加快推进盐源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报批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盐井街道太安村、梅子坪镇甘家沟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盐井街道盐井街道太平村5组,太安村5组、6组、13组,梅子坪镇甘家沟村1组。拟征收集体土地3.5350公顷,其中农用地3.2780公顷(耕地1.9333公顷、园地0.9270公顷、其他农用地0.4177公顷),建设用地0.2570公顷。同时拟使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盐源县委员会国有土地0.3181公顷(全为其他园地)。该批次拟使用土地面积共计:3.8531公顷。拟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盐源县润盐中学、西城小学、第二幼儿园、教师发展中心培训食堂餐厅及附属工程、盐源县职业技术中学校创建省级示范中职学校、梅子坪镇卫生院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源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府发〔2023〕17号)及我县实际实施,征收盐井街道太安村农用地标准为48000元/亩,梅子坪镇甘家沟村农用地标准为304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及我县实际执行。
(三)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耕地1.9333公顷,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盐源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预存,并根据社保部门相关规定测算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征占用耕地后,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条件的,依法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四)拆迁住房安置。对该批次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拟采用统规统建回迁安置、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盐井街道办事处、梅子坪镇人民政府和涉及的村民委、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示,公示期30日,自2024年6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
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盐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联系方式:盐源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盐源县气象路,电话:0834-6362991)。
(二)本公告期满后,由项目涉及的盐井街道办事处、梅子坪镇人民政府代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补偿登记结果及本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盐井街道盐井街道太平村5组,太安村5组、6组、13组,梅子坪镇甘家沟村1组。拟征收集体土地3.5350公顷,其中农用地3.2780公顷(耕地1.9333公顷、园地0.9270公顷、其他农用地0.4177公顷),建设用地0.2570公顷。同时拟使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盐源县委员会国有土地0.3181公顷(全为其他园地)。该批次拟使用土地面积共计:3.8531公顷。拟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盐源县润盐中学、西城小学、第二幼儿园、教师发展中心培训食堂餐厅及附属工程、盐源县职业技术中学校创建省级示范中职学校、梅子坪镇卫生院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源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盐府发〔2023〕17号)及我县实际实施,征收盐井街道太安村农用地标准为48000元/亩,梅子坪镇甘家沟村农用地标准为304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及我县实际执行。
(三)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耕地1.9333公顷,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盐源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预存,并根据社保部门相关规定测算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征占用耕地后,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条件的,依法纳入社会保障安置。
(四)拆迁住房安置。对该批次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拟采用统规统建回迁安置、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盐井街道办事处、梅子坪镇人民政府和涉及的村民委、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示,公示期30日,自2024年6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
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盐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联系方式:盐源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盐源县气象路,电话:0834-6362991)。
(二)本公告期满后,由项目涉及的盐井街道办事处、梅子坪镇人民政府代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补偿登记结果及本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