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S221盐源县泸沽湖过境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作者: 来源:盐源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7-08 16:51:43 阅读量:
为保障我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S221盐源县泸沽湖过境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拟启动征收地块位于泸沽湖镇逗乐河村4组、5组、6组、7组、8组和9组,盖租村1组、2组、5组、6组、7组和8组,海门村10组和11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5.6563公顷,其中农用地15.4186公顷(耕地2.8181公顷、林地8.3119公顷、其他农用地4.2886公顷),建设用地0.2377公顷。同时拟使用泸沽湖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19.5345公顷,盐源县交通运输局国有土地0.0958公顷,盐源县水利局国有土地0.2478公顷,盐源县林草资源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16.1076公顷。该批次拟使用土地面积共计:51.6420公顷。拟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S221盐源县泸沽湖过境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主要用途为:公路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相关部门将在预公告结束后,组织泸沽湖镇及涉及村、组、农户按照勘测定界范围,对土地权属、面积、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进行现场实物登记。
四、预公告方式
征收土地预公告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信息公开栏内张贴公示,并在盐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开。
五、预公告时间
预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8日)。
六、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迁入、分户、土地流转、房屋交易、房屋翻(扩)建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拟启动征收地块位于泸沽湖镇逗乐河村4组、5组、6组、7组、8组和9组,盖租村1组、2组、5组、6组、7组和8组,海门村10组和11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5.6563公顷,其中农用地15.4186公顷(耕地2.8181公顷、林地8.3119公顷、其他农用地4.2886公顷),建设用地0.2377公顷。同时拟使用泸沽湖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19.5345公顷,盐源县交通运输局国有土地0.0958公顷,盐源县水利局国有土地0.2478公顷,盐源县林草资源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16.1076公顷。该批次拟使用土地面积共计:51.6420公顷。拟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S221盐源县泸沽湖过境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主要用途为:公路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相关部门将在预公告结束后,组织泸沽湖镇及涉及村、组、农户按照勘测定界范围,对土地权属、面积、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进行现场实物登记。
四、预公告方式
征收土地预公告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信息公开栏内张贴公示,并在盐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开。
五、预公告时间
预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8日)。
六、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迁入、分户、土地流转、房屋交易、房屋翻(扩)建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