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昌钒钛产业园区“飞地园区”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4-03-03 10:54:41 阅读量: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西昌钒钛产业园区“飞地园区”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按照西昌市城市规划总体要求,为实施西昌钒钛产业园区“飞地园区”等项目,西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关于西昌钒钛产业园区“飞地园区”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西昌钒钛产业园区“飞地园区”等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 征收目的
实施西昌钒钛产业园区“飞地园区”等项目。
二、 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为西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地产事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范围
北至建昌路,南至创新路,东至站前西路,西至园区大道具体范围。以西昌市钒钛产业园区“飞地园区”等项目规划范围为准。
四、征收时限
2024年4月5日前完成征收范围内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和房屋土地移交工作。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西昌钒钛产业园区“飞地园区”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西府发〔2024〕5号)执行。
六、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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