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作者: 来源:越西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5-04 14:32:47 阅读量:
为推进越西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州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编制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启动征收土地位于越西县越城镇白马村1、2组,城东村村集体土地、4、6、7、8、9、11、12、14组,城关村1、2组,城南村1、2、8、9组,沙沙普村1组,共计6.9440公顷的集体土地。白马村集体土地0.9232公顷,其中,农用地0.9232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9229公顷);城东村集体土地3.1378公顷,其中,农用地2.4496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2.3032公顷);城关村集体土地0.6064公顷,其中,农用地0.5677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5576公顷);城南村集体土地1.7655公顷,其中,农用地1.7655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1.7474公顷);沙沙普村集体土地0.5111公顷,其中,农用地0.5111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494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越西县越城镇白马村1、2组,城东村村集体土地、4、6、7、8、9、11、12、14组,城关村1、2组,城南村1、2、8、9组,沙沙普村1组土地利用现状,详见《越西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现状分类面积表》。
三、征收目的
越西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要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0%:60%(Ⅰ区片综合地价为41400元/亩,Ⅱ区片综合地价为35200元/亩,Ⅲ区片综合地价为30000元/亩)。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区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等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以实际损毁的面积测算。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176人,计划通过社会保障安置176人。初步测算,以社会保障方式安置的农业人口176人,养老保障资金已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规定预存到位。
六、其它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越西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
土地征收部门:越西县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834-7612607
公告时间: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
越西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启动征收土地位于越西县越城镇白马村1、2组,城东村村集体土地、4、6、7、8、9、11、12、14组,城关村1、2组,城南村1、2、8、9组,沙沙普村1组,共计6.9440公顷的集体土地。白马村集体土地0.9232公顷,其中,农用地0.9232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9229公顷);城东村集体土地3.1378公顷,其中,农用地2.4496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2.3032公顷);城关村集体土地0.6064公顷,其中,农用地0.5677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5576公顷);城南村集体土地1.7655公顷,其中,农用地1.7655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1.7474公顷);沙沙普村集体土地0.5111公顷,其中,农用地0.5111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0.494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越西县越城镇白马村1、2组,城东村村集体土地、4、6、7、8、9、11、12、14组,城关村1、2组,城南村1、2、8、9组,沙沙普村1组土地利用现状,详见《越西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现状分类面积表》。
三、征收目的
越西县2023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要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0%:60%(Ⅰ区片综合地价为41400元/亩,Ⅱ区片综合地价为35200元/亩,Ⅲ区片综合地价为30000元/亩)。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区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等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以实际损毁的面积测算。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176人,计划通过社会保障安置176人。初步测算,以社会保障方式安置的农业人口176人,养老保障资金已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规定预存到位。
六、其它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越西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
土地征收部门:越西县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834-7612607
公告时间: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
越西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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