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至宁南高速公路(普格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普格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8-22 09:24:31 阅读量:
普格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至宁南高速公路(普格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现对《西昌至宁南高速公路(普格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高速公路建设是破解普格交通瓶颈的关键,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确保西昌至宁南高速公路普格段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切实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普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普格县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普府办发〔2020〕25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函〔2019〕15号)等法律法规。

三、基本框架及结构

本方案共分为十二个章节,下面重点介绍以下几个章节。

第一章节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西昌至宁南高速普格段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以及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业种植物、林木、经果林、建(构)筑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拆迁,由普格县高速公路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宁西高速征地拆迁推进专班实施。

第四章节补偿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普格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参照我县近期征地价格确定的征地标准执行。在征地过程中,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件1),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临时占用土地造成青苗附着物损坏的,按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次性进行补偿后,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坚持“占用一年、补助一年”的原则,按照相应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工程结束后,用地单位应实施土地复垦,对原有村、组道路改造(加宽、改弯取直、增设错车道等)所占用的临时用地,只对青苗进行补偿。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县林草、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我县实际进行调整制定标准(见附件2、附件5、附件6),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精神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依法进行社保安置。   

第五章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

采用货币化安置,根据房屋的不同类别,按照经调查核实公示后无异议的实物量计算,补偿标准(见附件3、附件4)。由被征收房屋农户依据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行选址落实宅基地,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农户自建的方式安置。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搬家费、过渡费、拆迁奖励等费用

1.搬家费。按户计算,一次性支付搬家费2000元/户。

2.过渡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m2.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户的临时过渡费计算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的标准计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

3.拆迁奖励。被征收人应在公示结束日(无异议)起3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及时搬迁拆除。征收人按如下办法予以奖励:签订协议后6天内完成搬迁的奖励5000元,签订协议后1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3000元;签订协议后超过10天完成搬迁的不奖励。

(三)征地后,被征地单位需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的,按征用土地面积每亩100元计算土地调整费。

第六章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拆迁补偿:公路沿线电杆、电缆、光缆等设施的迁建由产权单位按照高速公路杆线迁移概算包干费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迁移,不足部分由产权单位向县高速公路领导小组提交申请,再由县高速公路领导小组向宁西公司协调变更追加部分资金。35KV及以上规模的变压器、输配电线路、电杆、铁塔等设施应由宁西公司与普格电力有限公司协商后,与普格电力有限公司共同组织实施迁改。

第七章红线外工程占地补偿:红线外工程用地按“只补不征”的原则,由县交通运输局配合施工单位协调相关事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土地交付,所占用的红线外地土及地面建(构)筑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章临时用地复垦(还林):

(一)按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在项目完工前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用地单位按照林草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要求,负责恢复达到还林条件。

(二)取土场、弃土场、弃渣场无法复垦的,用地单位应按永久性用地标准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由业主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技术单位对各临时用地地块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出具鉴定意见。对存在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地方,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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