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昌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作者: 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9-14 14:52:48 阅读量: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昌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德昌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昌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满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完善公积金相关材料后,可同步办理公积金准入并放款。
(二)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40万元调整至45万元。
(三)进一步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现行20倍提高至25倍;执行宽松的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县住房,享受县内缴存职工同等贷款额度(注:夫妻双方需有一人为德昌户籍或符合条件长期在德昌本地工作)。
二、落实房地产金融支持保障。
在落实“房住不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有政策商业贷款一套房首付比例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为30%,探索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模式,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和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平稳有序。
三、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
凡在2022年9月9日后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期50%土地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可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相关手续,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流程
(一)针对房地产项目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开设“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方案评审及过规审查流程,针对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限时在90天以内办理完毕。
(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同步进行打围及地勘工作;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规划许可,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可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开展非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
五、实施特殊群体置业补贴
对符合政策并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组合家庭子女数认定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农村户籍、新落户我县城镇居民不满2年的家庭(凡满足以上其中一项),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在德昌县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
(1)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对拆房还权(需提供拆房还权镇村组三级证明)的农村D级危房(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鉴定结果为准)改造人群,在德昌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是唯一住房的,给予每户4万元的财政补贴。
(4)上述置业补贴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在购房人产权登记办理完成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支付和监管,1套住房只享受1次且不叠加。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德昌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征地拆迁户购置商品房可在《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内暨“南环线”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2〕17号)或本规定政策中任选一种享受购房补贴。
六、推行货币化安置
在棚户区改造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加大货币化补偿安置力度,同时出台拆迁户购买新建商品房奖励,实施货币化补偿安置比例确保不低于30%,力争达到50%以上。在新出让开发用地中,采用回购和配建方式与开发商约定部分房源,作为安置房并鼓励被征收人购买。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在本县购买商品房的,按《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内暨“南环线”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2〕17号)中购房奖规定“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一年内在我县境内购买合法的商品住房(商品房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每平方米奖励400元。2.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本次拆迁前以购买合法商品房的(商品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每平方米奖励400元,奖励面积不高于被征收的合法房屋住宅建筑面积”执行。
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和管理,指导开发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住宅价格,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向房管部门报备。在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7日内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示价应与报备价格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房源报备价格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房管部门审核。
八、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与目前额度保持一致,房屋竣工验收后3个月无投诉、无举报可申请将监管资金下调100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如遇国家、省、州、市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
关于印发《德昌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德昌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9日
2022年9月9日
德昌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满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完善公积金相关材料后,可同步办理公积金准入并放款。
(二)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40万元调整至45万元。
(三)进一步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现行20倍提高至25倍;执行宽松的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县住房,享受县内缴存职工同等贷款额度(注:夫妻双方需有一人为德昌户籍或符合条件长期在德昌本地工作)。
二、落实房地产金融支持保障。
在落实“房住不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有政策商业贷款一套房首付比例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为30%,探索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模式,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和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平稳有序。
三、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
凡在2022年9月9日后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期50%土地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可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相关手续,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流程
(一)针对房地产项目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开设“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方案评审及过规审查流程,针对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限时在90天以内办理完毕。
(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同步进行打围及地勘工作;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规划许可,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可向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开展非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
五、实施特殊群体置业补贴
对符合政策并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组合家庭子女数认定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为准)、农村户籍、新落户我县城镇居民不满2年的家庭(凡满足以上其中一项),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在德昌县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
(1)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对拆房还权(需提供拆房还权镇村组三级证明)的农村D级危房(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公司鉴定结果为准)改造人群,在德昌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是唯一住房的,给予每户4万元的财政补贴。
(4)上述置业补贴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在购房人产权登记办理完成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支付和监管,1套住房只享受1次且不叠加。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德昌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征地拆迁户购置商品房可在《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内暨“南环线”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2〕17号)或本规定政策中任选一种享受购房补贴。
六、推行货币化安置
在棚户区改造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加大货币化补偿安置力度,同时出台拆迁户购买新建商品房奖励,实施货币化补偿安置比例确保不低于30%,力争达到50%以上。在新出让开发用地中,采用回购和配建方式与开发商约定部分房源,作为安置房并鼓励被征收人购买。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在本县购买商品房的,按《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内暨“南环线”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2〕17号)中购房奖规定“1.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一年内在我县境内购买合法的商品住房(商品房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每平方米奖励400元。2.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本次拆迁前以购买合法商品房的(商品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每平方米奖励400元,奖励面积不高于被征收的合法房屋住宅建筑面积”执行。
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和管理,指导开发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住宅价格,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向房管部门报备。在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7日内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示价应与报备价格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房源报备价格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房管部门审核。
八、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与目前额度保持一致,房屋竣工验收后3个月无投诉、无举报可申请将监管资金下调100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如遇国家、省、州、市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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