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作者: 来源:冕宁视角 时间:2022-07-20 09:34:10 阅读量: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冕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冕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冕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地满足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冕宁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优化准入及放款条件。开发企业办理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准备完善公积金相关材料后,即可同步办理公积金准入并进行放款。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40万元调整至45万元;单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现行的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
(三)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原来的20倍提高至25倍;执行宽松的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在我县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设专项服务窗口接待外地在冕购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享受县内缴存职工同等贷款额度。
二、落实房地产金融支持政策
在落实“房住不炒”的基础上,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探索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模式,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和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我县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平稳有序。
三、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流程
(一)实行限时办理规划许可制度。针对房地产项目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开设“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方案评审及过规审查流程,对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限时在60天以内办理完毕。
(二)实行房地产项目前期施工备案。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进行打围及地勘工作;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规划许可,施工图已由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备案,可开展非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
(三)取消预售许可办理期数限制,明确在具备预售条件后,可以按栋办理预售许可。
(四)允许分期验收分期交房。
四、实施特殊群体置业补贴
(一)对大桥镇、彝海镇、里庄镇、磨房沟镇、锦屏镇、棉沙镇、和爱乡、新兴乡、健美乡共9个乡镇在编在岗国家工作人员(含医疗、卫生、教育、林业各场、站、所)干部职工购房家庭,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1.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米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25万元)。
(二)对2017年10月以来引进的人才未申请购房补贴的,按冕委办发〔2017〕197号文件落实购房补贴,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1.购买首套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每平方米可享受1000元,硕士每平方米可享受600元,“985”、“211”院校本科学士每平方米可享受400元,其他院校本科学士每平方米可享受200元,高级职称人员每平方米可享受400元;非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每平方米可享受500元,硕士每平方米可享受300元,“985”、“211”院校本科学士和高级职称人员每平方米可享受2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2.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米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县内在编在岗一线教师和医护人员购房家庭,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1.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米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25万元)。
(四)县内法人企业在岗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县住建牵头组织团购给予优惠。
(五)在我县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其已购买一年以上社保的正式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米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25万元)。
上述置业补贴在购房人产权登记办理完成后支付,1套住房只享受1次且各项政策不叠加。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联合制定。
五、切实解决业主子女入学问题
自2022年6月1日起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业主,从2023年秋季起,其子女已在购房地落户的,纳入房屋所在地公办学校范围内招生。若未落户的,可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及家庭房屋信息记录表,由房屋所在地尚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提供当年空余学位的10%,用于未落户业主子女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学位;摇号未获得学位的,可再次报名参加房屋所在地公办学校范围外空余学位的招生录取;未录取的,则统一安排到县民族希望小学校就读。待新建学校投入使用时,将适时进行招生政策的调整。
六、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比例和期限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可分期进行,在合同备案前,可按《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冕府办发〔2022〕55号)收取标准的60%收取,并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缴纳完毕。
七、加大非住宅类库存去化支持
(一)持续开展规范停车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秩序,规范商品房小区周边临时停车位设置,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对车位实行定价备案管理。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县购买地下车位的购房人(本小区业主)给予5000元/个的现金补贴(每户每小区限一个车位),补贴在购房人产权登记办理完成后支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联合制定。
(二)支持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冕宁县城市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登记工作方案》,报县政府通过后实施。
八、积极推行集体和国有土地征收货币化安置
积极推行征收安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商品房项目中筹集房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30%;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家庭,特别是暂未回迁安置的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新出让开发用地时,在出让条件中可配套建设安置用房或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对符合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税收优惠。
九、积极探索推进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工作
结合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相关政策的制定,细化研究采取回购存量商品房方式解决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房源。同时,在开发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条件中可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
十、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方式
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按开发项目规划许可规模,先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剩余50%由开发企业提出调整缴纳时段申请,调整时间最长不超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并承诺在办理最后一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完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和管理,指导开发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住宅价格,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在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10日内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示价应与报备价格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同时不能低于备案价20%以上销售。房源报备价格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审核。
十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
加强预售资金全程流向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县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归集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禁抽调挪用,严格审核、拨付,确保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交付和办证,首先保障工程建设用款支付,在项目资金用于本项目、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采取过程监管,企业提供用款清单、回款证明等,申请使用对应账户内相应建设资金额度。同时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具体要求按《冕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试行)》执行。
十三、加快协调处置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针对问题楼盘)
(一)加快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及时公布开发项目周边的道路、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施工、竣工进度及投入使用时间,加快已拿地未开工、在建在售及已交付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道路建设进度,确保按公布时限交付。
(二)建立遗留问题处置机制。针对全县现有开发项目存在土地并宗、拆迁遗留、配建合同签订、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具体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协调处置机制,形成专班,落实“一盘一策一领导”机制限期及时协调处置。
十四、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结合全省“问题楼盘”化解处置两年攻坚行动要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房地产开发全周期管理,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同时,积极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建立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处置工作组,进一步完善工作推动机制,及时处置涉稳涉险项目,针对延期交房项目,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体科局细化研究,妥善解决延期交付项目业主子女读书问题。
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若需延长另行发文通知。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生效后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开发项目适用本通知规定。如遇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本通知最终解释归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冕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凉山州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凉住建发〔2022)65号)号文件,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高预售款使用效率提出如下方案。
一、预售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全额全程监管,预售资金基本监管比例按法规规定为工程造价的1.1倍,工程造价按工程备案施工合同单价和当年住建局按州造价信息确定的我县工程基本造价二者之高者确定,监管资金帐户余额超出基本监管金额的开发企业可自由支取。
二、严格按州系统平台预警要求,所有预售资金必须全部进入预售监管,个人贷款不在开立监管账户的部分,补充签定三方协议,确保所有预售款进入监管。
三、支取预售款:进入监管帐户预售款20%做为基本保底监管金,其余80%支取时提供用款清单,拨付后出具银行回单,确保预售款用于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可申请使用对应账户内除基本保障金额10%外的监管资金。
四、完成不动产大证初始登记,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五、允许企业以省内银行保函释放预售资金相应额度。如保函达规定监管金额,则预售款可拨付用于开发企业其它用途。
六、预售商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支取预售款:
(1)开发企业直接截留预售款或将预售款转入其他帐户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2)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预售收入款项未进入或未足额进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
开发企业自出具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之日起计算,一次性付款和办理商业贷款的在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备案后30日内将所有预售款足额进入预售款监管账户。以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或预售款未按时限足额进入监管账户的量超过10%的,停止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5日并暂停拨付预售资金直至整改完成;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或预售款未按时限足额进入监管账户的量第二次超过10%的,停止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10日并暂停拨付预售资金直至整改完成;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或预售款未按时限足额进入监管账户的量第三次超过10%的,停止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30日,并暂停拨付预售资金直至整改完成。
关于印发冕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冕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冕宁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地满足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冕宁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优化准入及放款条件。开发企业办理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准备完善公积金相关材料后,即可同步办理公积金准入并进行放款。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40万元调整至45万元;单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现行的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
(三)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原来的20倍提高至25倍;执行宽松的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在我县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设专项服务窗口接待外地在冕购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享受县内缴存职工同等贷款额度。
二、落实房地产金融支持政策
在落实“房住不炒”的基础上,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探索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模式,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和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我县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平稳有序。
三、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流程
(一)实行限时办理规划许可制度。针对房地产项目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开设“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方案评审及过规审查流程,对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限时在60天以内办理完毕。
(二)实行房地产项目前期施工备案。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进行打围及地勘工作;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规划许可,施工图已由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备案,可开展非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
(三)取消预售许可办理期数限制,明确在具备预售条件后,可以按栋办理预售许可。
(四)允许分期验收分期交房。
四、实施特殊群体置业补贴
(一)对大桥镇、彝海镇、里庄镇、磨房沟镇、锦屏镇、棉沙镇、和爱乡、新兴乡、健美乡共9个乡镇在编在岗国家工作人员(含医疗、卫生、教育、林业各场、站、所)干部职工购房家庭,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1.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米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25万元)。
(二)对2017年10月以来引进的人才未申请购房补贴的,按冕委办发〔2017〕197号文件落实购房补贴,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1.购买首套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每平方米可享受1000元,硕士每平方米可享受600元,“985”、“211”院校本科学士每平方米可享受400元,其他院校本科学士每平方米可享受200元,高级职称人员每平方米可享受400元;非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每平方米可享受500元,硕士每平方米可享受300元,“985”、“211”院校本科学士和高级职称人员每平方米可享受2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2.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米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县内在编在岗一线教师和医护人员购房家庭,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1.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米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25万元)。
(四)县内法人企业在岗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县住建牵头组织团购给予优惠。
(五)在我县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其已购买一年以上社保的正式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米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25万元)。
上述置业补贴在购房人产权登记办理完成后支付,1套住房只享受1次且各项政策不叠加。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联合制定。
五、切实解决业主子女入学问题
自2022年6月1日起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业主,从2023年秋季起,其子女已在购房地落户的,纳入房屋所在地公办学校范围内招生。若未落户的,可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及家庭房屋信息记录表,由房屋所在地尚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提供当年空余学位的10%,用于未落户业主子女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学位;摇号未获得学位的,可再次报名参加房屋所在地公办学校范围外空余学位的招生录取;未录取的,则统一安排到县民族希望小学校就读。待新建学校投入使用时,将适时进行招生政策的调整。
六、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比例和期限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冕宁县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可分期进行,在合同备案前,可按《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冕府办发〔2022〕55号)收取标准的60%收取,并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缴纳完毕。
七、加大非住宅类库存去化支持
(一)持续开展规范停车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秩序,规范商品房小区周边临时停车位设置,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对车位实行定价备案管理。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县购买地下车位的购房人(本小区业主)给予5000元/个的现金补贴(每户每小区限一个车位),补贴在购房人产权登记办理完成后支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联合制定。
(二)支持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冕宁县城市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登记工作方案》,报县政府通过后实施。
八、积极推行集体和国有土地征收货币化安置
积极推行征收安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商品房项目中筹集房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30%;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家庭,特别是暂未回迁安置的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新出让开发用地时,在出让条件中可配套建设安置用房或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对符合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税收优惠。
九、积极探索推进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工作
结合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相关政策的制定,细化研究采取回购存量商品房方式解决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房源。同时,在开发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条件中可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
十、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方式
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按开发项目规划许可规模,先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剩余50%由开发企业提出调整缴纳时段申请,调整时间最长不超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个月,并承诺在办理最后一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完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和管理,指导开发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住宅价格,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在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10日内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示价应与报备价格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同时不能低于备案价20%以上销售。房源报备价格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审核。
十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
加强预售资金全程流向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县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归集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禁抽调挪用,严格审核、拨付,确保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交付和办证,首先保障工程建设用款支付,在项目资金用于本项目、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采取过程监管,企业提供用款清单、回款证明等,申请使用对应账户内相应建设资金额度。同时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具体要求按《冕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试行)》执行。
十三、加快协调处置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针对问题楼盘)
(一)加快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及时公布开发项目周边的道路、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施工、竣工进度及投入使用时间,加快已拿地未开工、在建在售及已交付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道路建设进度,确保按公布时限交付。
(二)建立遗留问题处置机制。针对全县现有开发项目存在土地并宗、拆迁遗留、配建合同签订、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具体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协调处置机制,形成专班,落实“一盘一策一领导”机制限期及时协调处置。
十四、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结合全省“问题楼盘”化解处置两年攻坚行动要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房地产开发全周期管理,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同时,积极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建立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处置工作组,进一步完善工作推动机制,及时处置涉稳涉险项目,针对延期交房项目,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体科局细化研究,妥善解决延期交付项目业主子女读书问题。
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若需延长另行发文通知。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生效后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开发项目适用本通知规定。如遇国家、省、州、县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本通知最终解释归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冕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凉山州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九条措施》(凉住建发〔2022)65号)号文件,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高预售款使用效率提出如下方案。
一、预售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全额全程监管,预售资金基本监管比例按法规规定为工程造价的1.1倍,工程造价按工程备案施工合同单价和当年住建局按州造价信息确定的我县工程基本造价二者之高者确定,监管资金帐户余额超出基本监管金额的开发企业可自由支取。
二、严格按州系统平台预警要求,所有预售资金必须全部进入预售监管,个人贷款不在开立监管账户的部分,补充签定三方协议,确保所有预售款进入监管。
三、支取预售款:进入监管帐户预售款20%做为基本保底监管金,其余80%支取时提供用款清单,拨付后出具银行回单,确保预售款用于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可申请使用对应账户内除基本保障金额10%外的监管资金。
四、完成不动产大证初始登记,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五、允许企业以省内银行保函释放预售资金相应额度。如保函达规定监管金额,则预售款可拨付用于开发企业其它用途。
六、预售商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支取预售款:
(1)开发企业直接截留预售款或将预售款转入其他帐户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2)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预售收入款项未进入或未足额进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
开发企业自出具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之日起计算,一次性付款和办理商业贷款的在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备案后30日内将所有预售款足额进入预售款监管账户。以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或预售款未按时限足额进入监管账户的量超过10%的,停止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5日并暂停拨付预售资金直至整改完成;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或预售款未按时限足额进入监管账户的量第二次超过10%的,停止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10日并暂停拨付预售资金直至整改完成;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或预售款未按时限足额进入监管账户的量第三次超过10%的,停止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30日,并暂停拨付预售资金直至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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