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作者: 来源:西昌市房管局 时间:2022-06-02 08:57:15 阅读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优化准入及放款条件。开发企业办理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准备完善公积金相关材料后,即可同步办理公积金准入并进行放款。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单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现行的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

(三)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原先20倍提高至25倍;执行宽松的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在我市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享受市内缴存职工同等贷款额度。

二、落实房地产金融支持保障

在落实“房住不炒”的基础上,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探索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模式,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和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平稳有序。

三、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

凡在2022年6月1日后新出让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按不低于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期50%土地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可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按程序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可根据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不低于50%)分期办理规划许可,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流程

(一)实行限时办理规划许可制度。针对房地产项目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开设“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方案评审及过规审查流程,针对房地产项目规划许可限时在60天以内办理完毕。

(二)实行房地产项目前期施工备案。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进行打围及地勘工作;在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前,已取得规划许可,施工图已由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新建项目,可向市住建局和市建管局申请备案,可开展非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

五、实施特殊群体置业补贴

对农村户籍、新落户我市城镇居民不满3年的购房家庭,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西昌市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一)购买首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米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单户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米200元/平米(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上述置业补贴在购房人产权登记办理完成后支付,1套住房只享受1次且不叠加。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

六、加大非住宅类库存去化支持

(一)持续开展规范停车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秩序,规范商品房小区周边临时停车位设置,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市购买地下车位的购房人(本小区业主)给予5000元/个的现金补贴,补贴在购房人产权登记办理完成后支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联合制定。

(二)支持闲置商业用地结构调整。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试点推进将符合条件的存量闲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七、积极推行集体和国有土地征收货币化安置

积极推行征收安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商品房项目中筹集房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30%;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集体土地征收家庭,特别是暂未回迁安置的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新出让开发用地时,在出让条件中可配套建设安置用房或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对符合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税收优惠。

八、积极探索推进人才公寓工作

结合人才公寓相关政策的制定,细化研究采取回购存量商品房方式解决人才公寓房源。同时,在开发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条件中可配套建设人才公寓。

九、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方式

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按开发项目规划许可规模,先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剩余50%由开发企业提出调整缴纳时段申请,调整时间最长不超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2月内,并承诺在办理最后一批次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和管理,指导开发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住宅价格,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向房管部门报备。在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10日内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示价应与报备价格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同时不能低于备案价15%以上销售。房源报备价格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房管部门审核。

十一、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市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归集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禁抽调挪用,严格审核、拨付,确保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交付和办证。在建设资金“主体部分工程完工”资金使用节点,该节点累计可申请使用对应账户内不超过70%的建设资金额度,落实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相关要求,对信用良好的开发企业按比例下浮监管总额。

十二、加快协调处置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

(一)加快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及时公布开发项目周边的道路、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施工、竣工进度及投入使用时间,加快已拿地未开工、在建在售及已交付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道路建设进度,确保按公布时限交付。

(二)建立遗留问题处置机制。针对全市现有开发项目存在土地并宗、拆迁遗留、配建合同签订、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具体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协调处置机制,形成专班,落实“一盘一策一领导”机制限期及时协调处置。

十三、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结合全省“问题楼盘”化解处置两年攻坚行动要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房地产开发全周期管理,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同时,积极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建立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处置工作组,进一步完善工作推动机制,及时处置涉稳涉险项目,针对延期交房项目,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教体科局细化研究,妥善解决延期交付项目业主子女读书问题。
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生效后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开发项目适用本通知规定。如遇国家、省、州、市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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