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全县民用无人机登记备案的通告
作者: 来源:雷波公安 时间:2025-11-14 09:06:23 阅读量: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严密防范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全面落实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
本通告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二、登记备案内容
(一)设备信息:无人航空器名称、型号、序号、购买日期、图片(正面、侧面各1张(彩色)。
(二)持有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有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单位使用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如实登记并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登记时间及地点
现已购买的无人机备案时间为即日起办理登记;新购买的无人机时间为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登记地点为雷波县公安局反恐特警大队,登记方式为现场登记。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联系警官:张警官;联系电话:13795619862。
特此通告。
雷波县公安局
2025年11月13日
一、登记备案范围
本通告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二、登记备案内容
(一)设备信息:无人航空器名称、型号、序号、购买日期、图片(正面、侧面各1张(彩色)。
(二)持有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有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单位使用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如实登记并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登记时间及地点
现已购买的无人机备案时间为即日起办理登记;新购买的无人机时间为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登记地点为雷波县公安局反恐特警大队,登记方式为现场登记。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联系警官:张警官;联系电话:13795619862。
特此通告。
雷波县公安局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