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打击使用童工的公告
作者: 来源:越西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1-24 11:17:27 阅读量: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为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助力我县控辍保学工作预防和阻止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失辍学,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等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审核其身份信息,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或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三、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位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如有涉嫌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应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纠正,否则将视为逾期不改从重从快给予处理处罚。
打击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参与。越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即日起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使用童工的监督举报,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举报电话:0834-7616206
举报地址:越西县果园路253号政务中心一楼
特此公告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审核其身份信息,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或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三、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位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如有涉嫌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应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纠正,否则将视为逾期不改从重从快给予处理处罚。
打击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参与。越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即日起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使用童工的监督举报,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举报电话:0834-7616206
举报地址:越西县果园路253号政务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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