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时间:2026-04-02 09:33:56 阅读量: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经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议定,现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优化通知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优化贷款倍数规则。贷款额度按照公积金余额的25倍计算,不再要求账户中预留与贷款倍数对应的余额。
2.调整贷款条件限制。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缴存职工设立账户满6个月,期间需按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提取公积金后需缴存满6个月限制。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优化代际互助提取。购房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情形,购房之日起5年内,可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或子女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房价。
2.优化购房提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申请1次购房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房价;办理过该套住房购房提取后又办理该套住房还贷提取的,不得再次重复申请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
3.优化还贷提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购房提取后,就该套住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该住房贷款的还贷提取;还贷提取累计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三、优化调整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公积金使用政策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与单位缴存职工保持一致;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停止缴存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2026年4月1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执行优化后的代际互助提取、购房提取政策;购买商品房以房屋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以不动产权证办证时间为准。若国家、省级层面另有政策规定的,一律从其政策规定。本通知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经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议定,现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优化通知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优化贷款倍数规则。贷款额度按照公积金余额的25倍计算,不再要求账户中预留与贷款倍数对应的余额。
2.调整贷款条件限制。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缴存职工设立账户满6个月,期间需按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提取公积金后需缴存满6个月限制。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优化代际互助提取。购房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情形,购房之日起5年内,可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或子女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房价。
2.优化购房提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申请1次购房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房价;办理过该套住房购房提取后又办理该套住房还贷提取的,不得再次重复申请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
3.优化还贷提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购房提取后,就该套住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该住房贷款的还贷提取;还贷提取累计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三、优化调整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公积金使用政策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与单位缴存职工保持一致;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停止缴存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2026年4月1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执行优化后的代际互助提取、购房提取政策;购买商品房以房屋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以不动产权证办证时间为准。若国家、省级层面另有政策规定的,一律从其政策规定。本通知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