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通告
作者: 来源:西昌发布 时间:2023-07-20 09:00:20 阅读量: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经营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为广大市民、游客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促进西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119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第八届凉山彝族火把节暨夏季清凉凉山游系列活动旅游市场大整治大提升九条措施的通知》(凉府办函〔2023〕78号)精神,现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通告
一、整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价格欺诈、诱骗消费。宾馆(饭店)、餐馆、购物点和景区等出售的商品(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诱导宰客、价格欺诈,不得搞隐性消费和强制消费,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二)严禁哄抬价格、扰乱市场。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在消费者预定客房并支付房费后,不得单方加价或毁约,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违反者,依法从重处罚,情节较重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整治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组织虚假交易,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在宣传词中用“相当于”“准”等模糊表述夸大其词、编造噱头,诱导游客参与旅游活动等行为。违反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处20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禁以假充真,销售伪劣。经营者不得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得售卖劣质食品、欺客宰客。违反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治涉旅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等市场乱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者,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最高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二)严禁无证经营、非法获利。住宿、餐饮、旅游客运(车辆租赁、私车拉客)、旅游咨询服务、文化旅游传媒、摄影拍照、商品售卖、门票销售等行业不得无资质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违反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最高并处50万元罚款。
(三)严禁转让倒卖经营许可资质。旅行社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者,责令停业整顿,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者,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并处50万元罚款。
四、整治导游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无证从业。任何未取得导游资格者不得从事导游活动。违反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严禁胁迫消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倒宿、倒票、倒券、卜卦看相或辱骂、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违反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违规导游。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候团联团,不得在景区逗留、私自接团。不得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不得索要小费。违反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五、整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非法营运、扰乱秩序。客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者,依法依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不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者,依法依规责令改正,最高并处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私设停车场,违规收费。不得在公共道路、居民小区和城区空地私设收费停车位,占用公共停车位违规收费,扰乱市场秩序。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严禁挑客拒载、议价溢价。营运车辆(含出租车、网约车等)不得出现拒载、乱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最高可处5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四)严禁尾随拉客、强迫交易。不得在景区景点及其周边、餐饮娱乐、住宿、夜市等游客聚集区域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侵犯游客人身安全、违法停车、超速驾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违反者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整治发布虚假信息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网络造谣、恶意炒作。加强舆论风险研判,妥善处理涉旅纠纷舆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故意造谣、恶意炒作抹黑西昌旅游形象,不得恶意编造、谎报险情、警情,散布谣言侵犯他人名誉权。对违反者,由公安机关从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推诿扯皮、慢作为不作为。建立舆情监测和迅速响应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升处理效率。对处理不及时、引发舆情关注或群体事件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大旅游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节假日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遇到消费纠纷要理性维权,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如发现以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电话(旅游投诉电话:0834-2171117、消费投诉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查处。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上一篇:凉山州2023年端午节放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