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对举报烟叶非法流通行为给予奖励的通告
作者: 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8-08 16:17:20 阅读量:
为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加大烟叶市场规范管理力度,维护烟叶正常收购秩序,维护地方和烟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对县内烟叶非法流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一、奖励对象:对举报在德昌县范围内开展烟叶非法流通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按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举报时的时间先后予以认定),将给予奖励。
二、举报奖励标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所查处烟叶质量、数量、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给予举报者300-10000元不等的举报奖励。
三、本通告所指非法烟叶为销售来源渠道违法、未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烟叶。
四、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时须同时提交姓名和联系电话;对匿名举报的,在核实线索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予以兑现。
2.同一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线索核实确有不同帮助的,按同一举报案件奖励标准,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单位(县烟草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或县烟草专卖局),凭本人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举报奖励条件
1.有明确举报对象和具体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方式:可采取电话(具体举报的线索以公布的举报电话记录并经查证属实为准)、来信、面对面等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举报。要求举报内容必须真实,举报线索具体清晰,便于调查取证,受理单位承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县公安局:0834-5204110
县烟草产业发展服务中心:0834-5204012
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0834-5203110
六、法律责任
1.凡阻扰、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恶意举报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恶意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德昌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
2022年8月5日
一、奖励对象:对举报在德昌县范围内开展烟叶非法流通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按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举报时的时间先后予以认定),将给予奖励。
二、举报奖励标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所查处烟叶质量、数量、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给予举报者300-10000元不等的举报奖励。
三、本通告所指非法烟叶为销售来源渠道违法、未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烟叶。
四、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时须同时提交姓名和联系电话;对匿名举报的,在核实线索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予以兑现。
2.同一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线索核实确有不同帮助的,按同一举报案件奖励标准,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单位(县烟草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或县烟草专卖局),凭本人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举报奖励条件
1.有明确举报对象和具体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方式:可采取电话(具体举报的线索以公布的举报电话记录并经查证属实为准)、来信、面对面等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举报。要求举报内容必须真实,举报线索具体清晰,便于调查取证,受理单位承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县公安局:0834-5204110
县烟草产业发展服务中心:0834-5204012
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0834-5203110
六、法律责任
1.凡阻扰、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恶意举报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恶意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德昌县烤烟生产领导小组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