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关于征集农村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公告
作者: 来源:会东发布 时间:2025-04-27 11:00:24 阅读量:
关于征集农村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县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就征集我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线索征集范围
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五)生产经营私自屠宰或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其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包装或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特制”“特需”“内供”“军队”“部队”“解放军”“武警”“八一”“军用”等图案、字样和商标侵权食品;
(八)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
(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不按规定备案,贮存来源不明的冷藏冷冻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未报备擅自举办食品展销会;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违法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奖励办法
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对于符合《会东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5号)规定奖励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电话:
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525315、8559024
会东县公安局:5422110
会东县农业农村局:8559404
会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