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 来源:雷波融媒 时间:2025-01-17 08:59:18 阅读量:
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雷波县人民政府 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雷波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限时、限定区域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孟获大道:国盛首府售楼部大门第一个路口至孟获广场正对第一个路口路段;
(八)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坟墓集中区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以上文件要求在集中燃放时间内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集中划定燃放点或者引导群众在安全区域内燃放。
2025年1月28日17:00至1月30日20:00(除夕夜至大年初二)、2月12日17:00至2月13日10:00(元宵节)。
(一)集中燃放区内允许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合格产品;禁止燃放A、B级和“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及孔明灯、窜天猴等危险性较大的产品;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未经批准在集中燃放区域内非法飞行。
(二)集中燃放区采取封闭管理。居民在购买烟花爆竹后,只能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燃放,县城内有小区物业的由物业负责本小区监管;属于单位职工家属院的由相关单位负责监管;无物业无单位所属的小区由属地乡(镇)、村(社区)监管;城区外乡(镇)由所属乡(镇)村(社区)负责监管。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三)居民应尽量步行前往集中燃放区,减少燃放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压力,驾驶车辆前往的,应在现场民警或相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将车辆有序停放在集中燃放区外,禁止车辆驶入集中燃放区;农村不得在柴草堆放点周围、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请集中燃放区位置附近单位、居民及时清除屋顶、窗台、院内杂物及其他可燃物。
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执意违规销售和燃放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居民积极主动开展监督,对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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