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全规范限时限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来源:冕宁视角 时间:2024-12-19 09:33:46 阅读量:
冕宁县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安全规范限时限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安全规范限时限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春节期间(公历2025年1月28日至2月12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实行限时限区域定点集中燃放外,全县森林防火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在县城主城区分别设立红军广场、中联铂金广场、银杏大道、城南大道等4个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高阳街道办落实专人进行监管;根据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等级,在确保安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各乡镇街道集中在集镇内指定安全区域进行燃放,并派出乡镇、村干部、乡镇半专业队伍等力量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未在指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处罚。

二、特殊场所烟花爆竹燃放。县殡仪馆由县民政局在落实相应安全管控措施前提下,可指定安全区域进行燃放。

三、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四、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档案馆所在地。

(三)金融、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所在地及其设施设备所在地。

(四)客(货)运站、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影剧院、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老城区范围内(东、南、西、北四条老街)。

(九)林区和其他高火险区域。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执意违规销售和燃放的,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冕宁县安委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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