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泸沽镇城乡供水设施(二水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作者: 来源:冕宁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1-04 09:58:46 阅读量:
冕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泸沽镇城乡供水设施(二水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关于泸沽镇城乡供水设施(二水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泸沽镇城乡供水设施(二水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泸沽镇城乡供水设施(二水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泸沽镇关索城社区四组,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7547公顷(具体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以放线结果为准)。
二、公告时间
本方案的公告在涉及的集体经济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
三、补偿登记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泸沽镇城乡供水设施(二水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相关内容到泸沽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四、异议反馈渠道
预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人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且应当在本方案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冕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生效后,由项目涉及的泸沽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代冕宁县人民政府与预征收土地拆迁户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腾地、逾期不搬迁腾地、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泸沽镇城乡供水设施(二水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冕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泸沽镇城乡供水设施(二水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泸沽镇城乡供水设施(二水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内容,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冕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冕府发〔2023〕86号)等文件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实施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泸沽镇关索城社区四组,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7547公顷(拟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详见红线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泸沽镇城乡供水设施(二水厂)项目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征收”。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按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补偿标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冕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冕府发〔2023〕86号)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4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60%计算。
(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的安置的,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用及支付方式
(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1.青苗补偿费用按凉山州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
2.地上附着物(含房屋)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冕宁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冕府发〔2020〕16号)文件标准执行。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由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冕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冕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冕府办发〔2020〕3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住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住房安置。
七、其他事项
《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泸沽镇城乡供水设施(二水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人口必须具有此次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