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关于禁止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通告
作者: 来源:会东发布 时间:2024-01-02 16:01:01 阅读量:
近期,县城区市政消火栓时常发生被擅自开启取水,以及人为损坏等现象,不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妨碍消防安全工作,而且造成县城区水压严重下降供水困难和水资源的大量浪费。为保障正常供水,加强供水设施管理力度,保障消防设施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
二、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市政消火栓,严禁擅自拆除、埋压、圈占、停用或损毁。
三、私自启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视为盗用公共供水行为。
四、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保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的义务,若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请及时致电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电话:0834-5422304),对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特此通告。
会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东县消防救援大队
会东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一、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
二、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市政消火栓,严禁擅自拆除、埋压、圈占、停用或损毁。
三、私自启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视为盗用公共供水行为。
四、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保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的义务,若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请及时致电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电话:0834-5422304),对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特此通告。
会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东县消防救援大队
会东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