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关于麻咪泽自然保护区全面实施封山管控的通告
作者: 来源:雷波融媒 时间:2022-09-19 10:13:08 阅读量:
雷波县麻咪泽自然保护区是我县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修订>》《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订>》《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22〕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为加强管理,避免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打击盗挖盗采自然资源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封山管控区域
雷波县麻咪泽自然保护区
二、封山管控时间
长期
三、封山管控方式
采取设卡检查、巡查、巡视、依法打击等方式进行管控。
四、封山管控内容
(一)雷波县麻咪泽自然保护区实行长期封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麻咪泽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采集、开垦、烧荒、开矿、采石、取土、挖沙等活动。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麻咪泽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四)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且在活动结束后须向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五)对非法进入麻咪泽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或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个人或团体,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修订>》《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834—885489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雷波县公安局 雷波生态环境局
雷波县自然资源局 雷波县应急管理局
雷波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15日
一、封山管控区域
雷波县麻咪泽自然保护区
二、封山管控时间
长期
三、封山管控方式
采取设卡检查、巡查、巡视、依法打击等方式进行管控。
四、封山管控内容
(一)雷波县麻咪泽自然保护区实行长期封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麻咪泽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采集、开垦、烧荒、开矿、采石、取土、挖沙等活动。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麻咪泽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四)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且在活动结束后须向麻咪泽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五)对非法进入麻咪泽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或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个人或团体,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修订>》《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834—885489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雷波县公安局 雷波生态环境局
雷波县自然资源局 雷波县应急管理局
雷波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