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作者: 来源:宁南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1-02 17:52:01 阅读量:
宁府令〔2022〕1号
为切实抓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凉山州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段: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村(居)民住房、机关单位(企业)生活区域外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以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烧灰积肥、炼山、焚烧田埂地坡野草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取暖、明火照明、烧木炭、狩猎、烧蜂、烧火驱兽以及在喜庆、开工开业、祭祀等传统活动中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鞭炮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及工程施工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登记、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七)森林草原禁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八)禁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采取措施严防被监护人因野外用火、玩火引发火灾。
(九)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禁火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属地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4561119。
宁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