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作者: 来源:看盐源 时间:2022-01-02 17:10:54 阅读量: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2 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切实控制火源,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2 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2年1月1 日至 2022年6月 30 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

(二)严禁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埂地坡野草等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野外吸烟、烧火狩猎、烧秸秆、烧木炭、烧香、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点篝火、点火把、烤火、野炊、烧烤、烧荒烧炭、烧蜂、熏蛇鼠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擅自实施烧除、烧山造林,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及工程施工等野外用火。

(四)严禁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五)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禁火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 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凡是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一律禁带火源,自觉接受登记、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3. 凡批准进入林区、牧区的施工单位、人员和住户,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管理好火源,自觉做好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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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禁责任
(一)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内,对违反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规野外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草原火灾的肇事者要承担扑火消耗的费用和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痴、呆、聋、哑和 70 岁以上老年人及 14 岁以下未成年人玩火引起火灾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扑火消耗的费用和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34-6362999。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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