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民政局关于调整婚姻登记程序的通告
作者: 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2-14 16:44:58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现将调整婚姻登记程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颁证)”。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3.近期免冠单人照2寸各2张(红底或蓝底);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需注明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分割等事项);
5.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曰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申请时所有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颁证)”。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3.近期免冠单人照2寸各2张(红底或蓝底);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需注明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分割等事项);
5.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曰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申请时所有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德昌县民政局
2020年12月14日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