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德昌县阿月沟等14条河流管理范围划界公告

作者: 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2-07 14:52:09 阅读量: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划定了辖区内阿月沟等14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划界管理范围

按河流行政区划和德昌县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阿月沟等14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如下:

阿月沟划界范围总长11.9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垴木拉达(102°05′18.36″E,27°30′17.94″N),下抵阿月沟河口(102°11′09.70″E,27°30′19.25″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花马河划界范围总长14.7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小南山(102°10′44.98″E,27°14′0.37″N),下抵花马河河口(102°11′09.70″E,27°20′49.71″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角半沟划界范围总长12.5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米米屋基(102°03′48.48″E,27°23′27.81″N),下抵角半沟河口(102°10′47.91″E,27°25′21.01″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鹿厂沟划界范围总长23.0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马驼沙(102°19′9.58″E,27°34′56.52″N),下抵鹿厂沟河口(102°11′14.31″E,27°30′26.18″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海花沟划界范围总长12.7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火草坪(102°18′32.46″E,27°28′13.14″N),下抵海花沟河口(102°14′55.84″E,27°21′59.76″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群英沟划界范围总长18.8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蚂蟥坪(102°19′8.46″E,27°28′24.22″N),下抵群英沟河口(102°16′56.04″E,27°21′10.55″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二道沟划界范围总长17.0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药坪子(102°25′04.88″E,27°27′44.42″N),下抵二道沟河口(102°19′18.09″E,27°19′03.72″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乐跃沟划界范围总长30.0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大马山(102°28′11.90″E,27°10′54.03″N),下抵乐跃沟河口(102°19′10.71″E,27°17′9.37″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盐水沟划界范围总长12.1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马家垭口(102°12′20.36″E,27°14′09.32″N),下抵盐水沟河口(102°14′36.17″E,27°9′4.04″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丹桂沟划界范围总长9.78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中槽坊(101°59′36.34″E,27°12′40.94″N),下抵丹桂沟河口(102°04′58.78″E,27°11′41.40″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巴洞沟划界范围总长16.5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花梁子(102°4′48.52″E,27°23′53.50″N),下抵巴洞沟河口(102°09′42.45″E,27°19′33.07″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马安沟划界范围总长13.0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凉巴山(102°5′12.08″E,27°28′26.80″N),下抵马安河河口(101°58′13.58″E,27°26′58.52″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热水河划界范围总长15.6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跑马坪(101°59′19.73″E,27°13′7.84″N),下抵热水河河口(101°57′7.75″E,27°20′11.28″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大陆槽河划界范围总长9.74km,划界范围上起德昌县中槽坊(101°59′27.40″E,27°13′5.22″N),下抵大陆槽河河口(101°51′57.17″E,27°11′13.16″N),河道管理范围为10年一遇洪水水位线以下河道。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禁止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涉河工程建设须报水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四)禁止进行其他违反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德昌县水利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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