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禁火令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0-01-07 09:11:19 阅读量:
当前,西昌市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切实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防灭火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全市境内林区、牧区(含山林,成片林地、草地)。
二、禁火期:每年1月1日至每年6月30日止。
三、禁火期内,在林区、牧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山、入草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和林区、牧区单位领导负责制,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强化防火责任和“两项制度”(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落实,强化林区、牧区巡查和火源管理,强化扑火救灾应急准备,认真做好值班调度。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火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就近就地快速出动,安全扑火,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复燃。
六、林区、牧区施工单位、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和林区、牧区住户,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管理好火源,做好预防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九、本禁火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即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0834-2168750,12119-1。
一、禁火区域:全市境内林区、牧区(含山林,成片林地、草地)。
二、禁火期:每年1月1日至每年6月30日止。
三、禁火期内,在林区、牧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山、入草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和林区、牧区单位领导负责制,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强化防火责任和“两项制度”(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落实,强化林区、牧区巡查和火源管理,强化扑火救灾应急准备,认真做好值班调度。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火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就近就地快速出动,安全扑火,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复燃。
六、林区、牧区施工单位、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和林区、牧区住户,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管理好火源,做好预防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九、本禁火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即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0834-2168750,12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