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作者: 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时间:2020-01-02 12:34:34 阅读量:8063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进一步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川市监发〔2019〕28号、凉市监发〔2019〕31号文件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为期三年的过渡期,时间从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止。
二、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一)注册登记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未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范围只限于2019年4月15日(不含)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产品合格证,正式机打发票为准)。
(三)从2020年7月1日起,凡西昌市辖区内未经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一)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整车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发票上姓名和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机动车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免费发放过渡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过渡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不再发放纸质行驶证。未悬挂过渡号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并处。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必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D、E、F),骑行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在划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进入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进入机动车道穿插行驶,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为期三年的过渡期满后,自2022年4月16日起,所有已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严禁上路行驶,一经查获,予以收缴报废。
五、本通告有效范围:西昌市辖区范围内。西昌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
一、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为期三年的过渡期,时间从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止。
二、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一)注册登记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未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范围只限于2019年4月15日(不含)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产品合格证,正式机打发票为准)。
(三)从2020年7月1日起,凡西昌市辖区内未经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一)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整车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发票上姓名和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在注册登记前必须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机动车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免费发放过渡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过渡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不再发放纸质行驶证。未悬挂过渡号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并处。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必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D、E、F),骑行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在划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进入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进入机动车道穿插行驶,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为期三年的过渡期满后,自2022年4月16日起,所有已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严禁上路行驶,一经查获,予以收缴报废。
五、本通告有效范围:西昌市辖区范围内。西昌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