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只是帮他人倒车入库 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颜梅生 来源:凉山日报 时间:2016-04-27 15:37:55 阅读量:
〉〉〉 读者:
我丈夫是一名长期跑营运的专职司机。一周前,我丈夫酒后随朋友来到一处小区去其家休息时,见朋友因刚拿到驾照,技术不熟练,良久也无法从道路倒车入库,随主动表示帮忙。岂料,期间由于酒力发作,判断错误,导致小车尾部撞上了车库外墙。闻讯而来的交警因闻到浓烈的酒气,先后对我丈夫进行了呼吸检测和抽血检测,并且以我丈夫血液酒中的精含量达193mg/100ml为由,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我丈夫实施了刑事拘留。请问:我丈夫只是帮人倒车入库,前后不过8、9米,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回应:
尽管如此,但你丈夫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只是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也就意味着醉驾导致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具有三个基本要件或本质属性:一是在道路上;二是醉酒;三是驾驶机动车,而不论驾车的目的、车辆行驶距离的长远,也不要求有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之对应,你丈夫的行为完全与之吻合: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小区虽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因小区内的道路不仅仅限于本小区车辆和行人通行,来自社会的车辆和行人照样可以通行,也就决定了在此的醉酒驾驶同样具有侵犯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危险,决定了小区内的道路同样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公众通行的场所”。另一方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8条和第11条分别规定:“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指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而你丈夫血液酒精含量达193mg/100ml,已超过80mg/100m1的两倍有余,无疑属于醉驾。再一方面,你丈夫将小车倒入车库,虽然距离不过8、9米,但这同样意味着他已经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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