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三男子假扮乘客 抢劫“黑的”引发血案
作者: 来源:凉山日报 时间:2015-11-10 13:27:41 阅读量:
前不久,在西昌跑“黑的”的司机林永贵离奇死在自己的车内。接到报案后,西昌市公安局立即开展了调查搜捕。经过侦查,在案发后的第三天,犯罪嫌疑人苏志华被抓获。经过审讯,苏志华交代了同案犯马华、罗飞的落脚处,警方随后也将他们抓获。依据法律,相关犯罪人员都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密谋抢劫
目标锁定“黑的”司机
马华和罗飞是西昌市闲散人员,缺钱的两人最近都想挣点钱花花,经过一番商量后一拍即合,他俩都准备在西昌市月城广场寻找单身行人并抢劫他们的手机。
马华觉得人手有点少,他便喊来朋友苏志军一起进行抢劫。三人主意打定后,便开始在月城广场寻找作案目标。在街上来回徘徊了一阵后,一直没机会下手,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单身目标。三人一经商量便达成共识:西昌市火车站人流量大,去那儿寻找作案目标。说干就干,三人立即搭乘公交车来到西昌市火车站。但来到火车站,三人傻眼了,来来回回的人都是结伴而行,根本无从下手,三人仍然没有找到合适的作案目标。
“要不我们坐‘黑的’进城,途中给他来个‘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把‘黑的’司机给劫了。”万般无奈下,马华灵机一动建议道,罗飞和苏志军听后纷纷举双手表示赞同。
马华找到路边跑“黑的”司机林永贵,并与林永贵谈好以30元的价格将三人送至名店街。当林永贵搭载马华等3人行驶至长安南路时,马华突然要求林永贵停车,三人准备“行动”了。
尖刀威胁
刺伤司机致其亡命
车停稳后,坐在副驾驶位的马华立即将车钥匙拔下,坐在驾驶座后面的罗飞随即用手勒住林永贵的脖子,并将携带的匕首架在他脖子上,苏志华则下车走到驾驶室外用身体遮挡驾驶室,防止他人发现车内情况。期间,马华仅从林永贵身上搜得200元钱和一部手机,罗飞不满地用匕首刺了林永贵的脖颈一刀。此时,苏志华因害怕先行逃离现场。抢得财务后,为尽快脱身,马华从罗飞手中接过匕首继续对林永贵进行威胁,并让罗飞将后车门关好,将副驾驶室车门打开后,先行离开。见罗飞已经脱身,马华也下车锁上车门后逃离现场。三人共抢得的现金、手机很快被挥霍、变卖了。
受了伤的“黑的”司机林永贵因未能及时抢救最终导致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永贵系因单刃锐器自锁骨上窝刺入右侧胸腔致右锁骨下动脉破裂,右胸腔大量积血,右肺压缩,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西昌市公安局在接到此案件后,立即开展了调查搜捕。经过侦查,在案发后的第三天,犯罪嫌疑人苏志华被抓获。经过审讯,苏志华交代了同案犯马华、罗飞的落脚处,随后也将他们抓获。
法院查明
三行凶者得到法律制裁
三人被抓获后,西昌市公安局在通过寻证人、录口供的情况下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认了该事件由马华等三人所为,被害人家属将三名行凶者告上了法院。
在州中级人民法院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后,认为被告人马华、罗飞、苏志华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上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华、罗飞作用突出,系主犯。被告人苏志华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苏志华作案时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可认定重大立功,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对于其余二人,检察院根据作案轻重予以了相应的惩罚。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赔偿,死者家属要求赔偿丧葬费、交通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刑法,被告人罗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马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苏志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同时,被告人马华、罗飞、苏志华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安葬被害人而支出的丧葬费20897.5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21897.5元。其中,罗飞承担40%,马华承担40%,苏志华承担20%。另外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华和苏志华分别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万元。(文中人名均属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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