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作者: 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时间:2025-06-13 10:15:27 阅读量:
整治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专项行动是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集中推进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之一。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提升全州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肉案子”安全,州市场监管局自2025年4月起在全州部署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生产、销售、餐饮和网络交易等环节联动,以“零容忍”态度全力全链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在此,我们提醒告诫全州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自觉落实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肉制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应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要求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严禁无证生产或超许可食品类别违规生产加工肉制品;要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并如实详细记录;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以及证货不符、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畜禽产品;严禁添加硼砂等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按照GB7718标准标示产品属性,完整、规范标注食品配料表及添加剂具体名称,按投入量递减顺序一一排列配料,严禁虚假标注原料成分,严禁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植物蛋白生产假冒肉制品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严禁伪造或者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规使用“零添加”“不含抗生素”“富含蛋白质”等误导性宣称。
二、食品销售环节。肉制品销售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肉制品和过期肉制品;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的冻品肉;不得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三、食品餐饮环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得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证货信息不符的原料肉、走私冻肉;不得使用超保质期及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肉及肉制品;不得非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以其他畜禽肉加工制作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四、网络食品交易环节。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平台内肉制品经营者资质、经营行为及其发布的肉制品标识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执行到位。线上平台肉制品经营者应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并确保刊载信息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一致。
请全州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认真落实《提醒告诫书》要求,对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清查盘点有关票据、合格证明、库存原料及产品备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市场排查检查力度,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仔细查看食品的外观、包装、标签、合格证明等信息,注意甄别食品真伪和质量。如发现外观粗糙、标签信息不全、价格过低等异常情况,要谨慎购买。若发现过期、变质、掺假、虚假标注、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保留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肉制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应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要求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严禁无证生产或超许可食品类别违规生产加工肉制品;要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并如实详细记录;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以及证货不符、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畜禽产品;严禁添加硼砂等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按照GB7718标准标示产品属性,完整、规范标注食品配料表及添加剂具体名称,按投入量递减顺序一一排列配料,严禁虚假标注原料成分,严禁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植物蛋白生产假冒肉制品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严禁伪造或者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规使用“零添加”“不含抗生素”“富含蛋白质”等误导性宣称。
二、食品销售环节。肉制品销售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肉制品和过期肉制品;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的冻品肉;不得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三、食品餐饮环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得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证货信息不符的原料肉、走私冻肉;不得使用超保质期及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肉及肉制品;不得非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以其他畜禽肉加工制作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四、网络食品交易环节。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平台内肉制品经营者资质、经营行为及其发布的肉制品标识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执行到位。线上平台肉制品经营者应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并确保刊载信息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一致。
请全州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认真落实《提醒告诫书》要求,对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清查盘点有关票据、合格证明、库存原料及产品备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市场排查检查力度,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仔细查看食品的外观、包装、标签、合格证明等信息,注意甄别食品真伪和质量。如发现外观粗糙、标签信息不全、价格过低等异常情况,要谨慎购买。若发现过期、变质、掺假、虚假标注、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保留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