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房管局出手了!大力整治捂盘惜售、炒卖房号...
作者: 来源: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18-07-09 14:50:22 阅读量:
原标题: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我局根据投诉举报,通过明查暗访、核对信息等方式,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存在捂盘惜售、炒卖房号、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的各项法规、政策,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天内一次性推出预售房源,不得分批多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实时监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不得未经审核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之外另立账户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对未经审核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之外另立账户收取和使用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停止审核拨付预售资金。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审核拨付时,要提交项目销售情况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对账单。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不得违规审核、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防止出现“烂尾”楼,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私下转让、变更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准炒号、买卖房号,不准捆绑销售,不准出现逾期交房、质量低劣等问题。发现以上行为,暂停办理相关交易业务,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制度,不得捆绑销售、价外加价、随意涨价。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部醒目位置,采用多种方式,公示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手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销售价格、房源、房屋竣工备案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价格、业主手册、业主公约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十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变更,不准炒号、买卖房号。一经发现以上行为,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交易网签号,停止办理相关交易业务。
十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对有关举报进行核查,对查处的违法项目在媒体曝光,并进行风险警示。
特此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我局根据投诉举报,通过明查暗访、核对信息等方式,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存在捂盘惜售、炒卖房号、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的各项法规、政策,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天内一次性推出预售房源,不得分批多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实时监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不得未经审核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之外另立账户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对未经审核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之外另立账户收取和使用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停止审核拨付预售资金。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审核拨付时,要提交项目销售情况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对账单。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不得违规审核、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防止出现“烂尾”楼,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私下转让、变更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准炒号、买卖房号,不准捆绑销售,不准出现逾期交房、质量低劣等问题。发现以上行为,暂停办理相关交易业务,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制度,不得捆绑销售、价外加价、随意涨价。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部醒目位置,采用多种方式,公示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手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销售价格、房源、房屋竣工备案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价格、业主手册、业主公约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
十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变更,不准炒号、买卖房号。一经发现以上行为,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交易网签号,停止办理相关交易业务。
十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对有关举报进行核查,对查处的违法项目在媒体曝光,并进行风险警示。
特此通知。
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6月12日
凉山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