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德昌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作者: 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3-23 12:33:23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德州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20号)《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麻栗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现将德昌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途:交通场站用地、排水用地、消防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四川德昌特色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征用土地位置:德昌县德州街道大坪村2组,麻栗镇点马村3组和大坝村6组。
四、被征用土地现状:5.3479公顷(其中农用地5.3479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1.911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五、被征地权属:德州街道大坪村2组1.0726公顷,麻栗镇点马村3组0.5300公顷,麻栗镇大坝村6组3.7453公顷。
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德州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20号)《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麻栗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7号)标准执行,德州片区范围内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为63万元/公顷,农村宅基地为63万元/公顷,其他非农用地补偿标准为31.5万元/公顷,麻栗片区水田补偿标准为62.1万元/公顷,除水田外农用地为51.75万元/公顷,农村宅基地为51.75万元/公顷,其他非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5.875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德州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20号)《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麻栗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7号)。
(三)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提取社会保障费,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补贴。
七、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
八、征收及实施主体:
此次项目征收主体为德昌县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德州街道办事处、麻栗镇人民政府。
九、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征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兑现给被征地农户;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安置人员,或为被安置人员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
十、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的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一、建设项目用途:交通场站用地、排水用地、消防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四川德昌特色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征用土地位置:德昌县德州街道大坪村2组,麻栗镇点马村3组和大坝村6组。
四、被征用土地现状:5.3479公顷(其中农用地5.3479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1.911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五、被征地权属:德州街道大坪村2组1.0726公顷,麻栗镇点马村3组0.5300公顷,麻栗镇大坝村6组3.7453公顷。
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德州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20号)《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麻栗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7号)标准执行,德州片区范围内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为63万元/公顷,农村宅基地为63万元/公顷,其他非农用地补偿标准为31.5万元/公顷,麻栗片区水田补偿标准为62.1万元/公顷,除水田外农用地为51.75万元/公顷,农村宅基地为51.75万元/公顷,其他非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5.875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德州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20号)《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麻栗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7号)。
(三)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提取社会保障费,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补贴。
七、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
八、征收及实施主体:
此次项目征收主体为德昌县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德州街道办事处、麻栗镇人民政府。
九、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征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兑现给被征地农户;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安置人员,或为被安置人员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
十、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的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