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冕宁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公告

作者: 来源:冕宁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3-14 14:38:54 阅读量:
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冕宁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公告
高阳街道大垭口社区2组、泸沽镇梳妆台社区1组集体及相关农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冕宁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408号)及《凉山州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冕宁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凉府土〔2024〕27号)批准,将高阳街道大垭口社区2组1.4412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8090公顷,园地0.59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包括泸沽镇梳妆台社区1组原有的建设用地0.5137公顷,合计1.9549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部门:冕宁县人民政府。
二、实施征收单位:高阳街道办事处、泸沽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土地用途:医疗卫生建设用地。
四、征收土地位置:高阳街道大垭口社区2组、泸沽镇梳妆台社区1组(详见征地红线图)
五、征收土地面积:1.9549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8090公顷,园地0.59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6公顷,建设用地0.5137公顷)。

六、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用

1.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文件计算。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

1.土地补偿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4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60%计算。

(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规定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不涉及养老保障安置的,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1.青苗补偿费用按凉山州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

2.地上附着物(含房屋)补偿费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由县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八、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确定此次拟征地范围内需安置被征地养老保障人数,具体人员以县政府审定为准。

九、住房安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发布。

十、其他事项

被征地农民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到高阳街道办事处或泸沽镇人民政府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义务,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冕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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