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自然征字〔2020〕13号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0-10-14 10:28:20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案)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征收长安街道办事处、安宁镇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7〕866号、川府土〔2018〕222号、川府土〔2018〕223号。
三、批准时间:2017年10月9日 、2018年4月3日。
四、建设用地批准批次及用途:西昌市2016年第24批、2017年第5批、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所征地块拟作为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长安街道办(原小庙乡)小庙村1、2组,安宁镇(原西乡乡)古城村5、7、8组。
(二)征地位置: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的界线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696.5815亩,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面积为准。
六、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2430元/亩执行。
七、长安街道办(原小庙乡)小庙村1、2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执行。
八、安宁镇(原西乡乡)古城村5、7、8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泸黄高速(西昌段)加宽改造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通知》(西府发〔2016〕352号)执行。
九、被征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被征地规划控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一、批准征地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7〕866号、川府土〔2018〕222号、川府土〔2018〕223号。
三、批准时间:2017年10月9日 、2018年4月3日。
四、建设用地批准批次及用途:西昌市2016年第24批、2017年第5批、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所征地块拟作为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长安街道办(原小庙乡)小庙村1、2组,安宁镇(原西乡乡)古城村5、7、8组。
(二)征地位置: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的界线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696.5815亩,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面积为准。
六、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2430元/亩执行。
七、长安街道办(原小庙乡)小庙村1、2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执行。
八、安宁镇(原西乡乡)古城村5、7、8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泸黄高速(西昌段)加宽改造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通知》(西府发〔2016〕352号)执行。
九、被征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被征地规划控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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