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西自然征字〔2020〕11号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0-09-11 11:20:52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案)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征收东城街道办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0〕811号、川府土〔2020〕176号。
三、批准时间: 2020年6月15日、2020年3月26日。
四、建设用地批准批次及用途:西昌市2019年第1批、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所征地块拟作为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东城街道办(原高枧乡)中所村3、4组、(原西郊乡)南坛村2组。
(二)征地位置: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的界线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52.059亩,具体范围以征地勘测定界图面积为准。
六、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暂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各片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16〕187号)的标准先行预付,待该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进行补偿费用的结算。
七、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执行。
八、被征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被征地规划控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一、批准征地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0〕811号、川府土〔2020〕176号。
三、批准时间: 2020年6月15日、2020年3月26日。
四、建设用地批准批次及用途:西昌市2019年第1批、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所征地块拟作为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东城街道办(原高枧乡)中所村3、4组、(原西郊乡)南坛村2组。
(二)征地位置: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的界线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52.059亩,具体范围以征地勘测定界图面积为准。
六、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暂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各片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16〕187号)的标准先行预付,待该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进行补偿费用的结算。
七、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执行。
八、被征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被征地规划控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