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个体工商户须具备4个条件才能经营农药

作者: 李善鸿 来源:凉山日报 时间:2017-01-11 10:14:23 阅读量:
  近日,一位凉山州个体工商户反映,其有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销:农药、化肥、小型农具。现在三证合一,换证时被告知个体工商户不能经营农药,要求要更改经营范围。该个体工商户表示,原来工商部门办证时,只要在经营范围内就可以经营,而现在新条例也还未出,为什么就不让经营范围有经销农药一项?怎么才能合法经营农药,需要什么条件?为此,记者采访了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了解,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是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是植物保护站;三是土壤肥料站;四是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是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是农药生产企业;七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同时,《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一是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是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三是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四是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因此,经营主体必须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经营农药。 
 
  凉山日报记者 李善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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