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发展贡献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1-06-28 19:42:33 阅读量:

一、奖励范围

(一)凡在西昌市注册的服务业单位,在州工商局注册,税收在西昌市缴纳的服务业单位,经申报纳入统计的服务业企业。

(二)凡注册并独立核算地在西昌市辖区,开展为商贸综合体内企业服务的平台公司及开展为街镇内企业服务的平台公司,并纳入我市规上的服务业企业。

(三)开展申规入统工作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四)开展申规入统工作的非公职人员。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经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当年新纳入联网直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网络直报一年后,根据其规模、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1 .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

2.限额以上企业当年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根据其规模给予20000元/户--100000元/户的奖励。其中:营业额达到该行业最低限额标准至2倍的(含2倍),给予20000元/户奖励;达到限额标准2倍至4倍(含4倍),给予40000元/户奖励;达到限额标准4倍至6倍(含6倍),给予60000元/户奖励;达到限额标准6倍至10倍(含10倍),给予80000元/户奖励;达到限额标准10倍以上的,给予100000元/户奖励。

3.对清理工作人员(非公职)以奖代补奖励,在清理入库后,对清理单位清理人员(非公职)给予1000-2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其中:限上个体1000元/户,限上企业2000元/户)。

(二)对已纳入联网直报系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增速给予发展贡献奖。

1.以上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额)为基数,当年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给予2000元/户的奖励。

2.以上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额)为基数,当年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至1.2倍(含1.2倍),给予20000元/户奖励;1.2倍至1.5倍(含1.5倍),给予30000元/户奖励;1.5倍至2倍(含2倍),给予50000元/户奖励;2倍以上的,给予80000元/户奖励。

(三)对已纳入联网直报系统的商贸业企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为正的,按纳税排名,给予突出贡献奖。其中:一等奖给予50000元奖励;二等奖给予30000元奖励;三等奖给予10000元奖励。

(四)对完成增速指标的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给予负责联网直报工作的统计人员(一名)奖励性补助。对达到平均增速水平至1.5倍(含1.5倍)的每年补助3000元;增速达1.5倍以上的每年补助5000元;增速达2倍以上的每年补助8000元;对所在企业未能达到增速指标,但统计人员认真负责完成统计工作的,给予2000元的工作补助。

(五)鼓励商贸综合体、街镇经济做大做强。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企业,且经申报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奖励。

1.年度首次达到目标任务奖励

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西昌市政府对街镇综合体服务平台公司、商贸综合体企业管理服务(平台)公司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年产值(亿/年)

奖励金额(万元人民币)

1

首次达到0.2亿/年

5

2

首次达到0.5亿/年

8

3

首次达到1亿/年

10

4

首次达到1.5亿/年

15

5

首次达到2亿/年

20

年产值达到 2亿元以后,年产值每增加1亿,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第二年以后,当年未达到上年度年产值的不给予奖励,达到标准以上的,按二(二)2政策的1.5倍执行。

3.入住企业奖

对街镇综合体服务平台公司、商贸综合体企业管理服务(平台)公司的公司和个体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个体工商户按上述二(一)1和二(二)1政策给予奖励。

(2)企业按上述二(一)2和二(二)2政策给予奖励。

(六)对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人员给于工作经费补贴(用于实际开展工作的工作人员的电话、误餐、加班等费用)。

1.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每完成1家入统个体户工作给予0.1万元工作补贴;每完成1家入统企业工作给予0.2万元工作补贴;每完成入统1家街道、商贸综合体服务平台公司(含企业联盟、股份合作、连锁经营)给予0.5万元工作补贴。

2.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服务的辖区服务业个体户、企业数给予工作经费补贴,10户以内给予5000元/年的工作经费补贴;20户以内给予10000元/年的工作经费补贴;以后以10户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基数增加5000元/年的工作经费补贴。

三、审核程序及兑现办法

(一)申报企业要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合格的财务人员和规范的财务报表及原始凭证,依法向税务征管机关申报纳税;能及时准确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统计系统填报数据;个体工商户应有经营账簿可查。每年底由市统计局向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提供上年度纳入统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统计人员名单、市税务局提供当年度纳税额和州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并提出初步奖励名单。

(二)申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一季度提供新增入统个体户、企业名单及辖区内服务业的个体户、企业数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奖励名单。

(三)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初步奖励名单,组织相关部门对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入库统计服务业企业(单位)和统计人员等的奖励标准进行审查并测算所需资金总额后报市政府。

(四)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市财政局按审核金额拨付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按程序发放兑现。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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