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1-01-01 14:07:54 阅读量: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
通告

全市人民群众,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当前,我市已经进入冬春干旱季节,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极易发生城乡火灾和森林草原火灾。为全面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西昌市全境内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护林防火期内(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西昌市全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的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老城区范围内(东至滨河路,南至上、下西街,马水河街,西至老西门街,北至北环线)。

(三)林区、牧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全年全境禁止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五、公安机关协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体科、林草、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加大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野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惩处力度。即,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违反本通告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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