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0-12-29 09:39:13 阅读量: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昌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昌市全市范围实行犬只强制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携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免疫,领取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西昌市各街道办辖区、近郊区及工矿区、游览区、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饲养犬只应符合《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养犬人应在养犬之日起30日内携犬只免疫证明,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通告发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在通告发布后6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四、《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养犬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五、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养犬只束长度不超过3米的链(绳)进行牵领。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携犬出户,应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对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的犬只,不得影响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者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及社区(村)依法对各类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实施规劝,并由有权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一、西昌市全市范围实行犬只强制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携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免疫,领取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西昌市各街道办辖区、近郊区及工矿区、游览区、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饲养犬只应符合《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养犬人应在养犬之日起30日内携犬只免疫证明,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通告发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在通告发布后6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四、《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养犬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五、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养犬只束长度不超过3米的链(绳)进行牵领。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携犬出户,应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对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的犬只,不得影响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者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及社区(村)依法对各类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实施规劝,并由有权部门依法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