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管理局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作者: 来源:宁南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2-25 20:19:39 阅读量:
各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违法使用童工事件的发生,值此学校开学之际,根据我县实际,现将禁止使用童工作如下公告:

一、禁止使用童工

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鼓励广大公民参与监督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在我县辖区内,对第一个举报同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举报人,一经查实,给予500元现金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34-4571769

宁南县公安局:0834-4578110

宁南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0834-4572635

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34-4573698

特此公告!!!                        

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南县公安局
宁南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    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上一篇:2月25日会东县已解除交通管制
下一篇:越西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公告
一周阅读排行榜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合作联系 | 广告咨询

始于2008年 凉山在线 www.ls520.net 版权所有 | 蜀ICP备17037243号-2 凉山州网监备案号:51340003001212

联系电话:0834-2596961 电子邮件:515299333@qq.com 联系 QQ:418311737 QQ:515299333

欢迎商家、企业、单位等社会各界朋友与本站合作,共赢未来! 联系地址:西昌市中信国际花城B幢5单元18楼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