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普格融媒 时间:2021-11-04 09:39:27 阅读量:
为切实维护我县道路交通秩序,有效净化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加强全县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注册登记管理

(一)车辆界定标准

1、电动自行车: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规定:一是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是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是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四是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五是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六是电动机功率不超过400瓦;七是具有3C认证证书及编号。

2、电动摩托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1)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驱动,其排量: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综合>4KW的摩托车,都属于普通摩托车。(2)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50km/n,且如使用内燃机驱动,其排量≤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综合≤4KW的摩托车,都属干轻便摩托车。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1、电动自行车: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及车辆所有人身份证。

2、电动摩托车:车辆合格证、购车发要、强制保险单及车辆所有人身份证

(三)登记备案地点:普格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普格县中普基镇坝路6号)

二、加强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车秩序管理

(一)集中专项治理重点

1、无牌、无证驾驶:

2、骑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车辆超员超载、非法安装雨相:

3、酒后驾驶、逆向行驶、闯红灯、不礼让斑马线、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4、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

5、使用假牌套牌、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号牌

(二)治理措施

从2021年11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对以上违法行为产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在集中专项治理期间,对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温馨提示

1、所有属于摩托车范畴的二轮电动车都应当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且应当持有效驾驶证件方可上道路行驶,

2、骑行座托车时(含电动摩托车),骑乘人员都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3、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经销商,在销售车辆时要如实告知购买人购买车辆的类型,并引导购买人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4、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摒弃交通陋习,增强出行安全防护意识、法治意识。

特此通知!

普格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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