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的通告
作者: 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2-28 11:56:52 阅读量: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县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等有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县天然水域实行常年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全县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暂定为10年禁捕期。
三、禁捕内容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捕范围内开展生产性捕捞。
(二)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全县天然水域禁止开展娱乐性垂钓、扎巢取卵等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其余时间开展娱乐性垂钓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长钩、单线多钩的钓具开展垂钓行为。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开展休闲垂钓。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含有害有毒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捞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2.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三)禁止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销售禁用渔具和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五、执法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
举报电话:110(德昌县公安局)、0834-5203528(德昌县农业农村局)、0834-5204689(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专此通告。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一、禁捕范围
全县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暂定为10年禁捕期。
三、禁捕内容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捕范围内开展生产性捕捞。
(二)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全县天然水域禁止开展娱乐性垂钓、扎巢取卵等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其余时间开展娱乐性垂钓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长钩、单线多钩的钓具开展垂钓行为。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开展休闲垂钓。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含有害有毒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捞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2.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三)禁止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销售禁用渔具和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五、执法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
举报电话:110(德昌县公安局)、0834-5203528(德昌县农业农村局)、0834-5204689(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专此通告。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