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作者: 来源:越西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2-23 09:30:20 阅读量:
越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提高城市管理质量,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越西县城建成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限期拆除,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拆除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东至文昌大道以西(含滨河公园);西至城关大堰以东(含县烟草公司、县人武部、县残联、县供电公司、县交警大队、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等单位家属区及周边地区、西宁路两侧);南至五一桥;北至青龙砖厂(含吊桥路两侧)的违法建筑。

三、拆除对象

本通告中的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加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砌体建筑、活动板房、彩钢棚等建(构)筑物。

四、拆除要求

(一)按照“谁违法、谁负责”原则,拆除违规建筑物的责任主体为违法建筑物的实际所有人;涉及企事业单位或行政部门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清查拆除。

(二)相关部门及越城镇将对排查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进行摸底调查、登记核实、上门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自行拆除,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三)违法建筑在用水、用电、房屋承重、整体结构等方面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经告知仍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整改的责任人,将对业主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予以曝光,且暂停违法建筑涉及的物业供水供电,消除安全隐患。待整改完成后,经业主申请、乡镇复核,方予以恢复。

五、监督举报

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越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越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核实。对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越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控告。监督举报电话:0834-7612214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各权属单位或个人应按照通告要求,自行安全拆除私自搭建的各类房顶砌体建筑、活动板房、彩钢棚等违法建筑物;拒不拆除的,将依法对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对拒不配合、恶意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对出现的涉黑涉恶情况,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因违法建筑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越西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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