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南县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作者: 来源:宁南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9-18 08:44:39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2019〕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宁南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捕时间和范围
(一)禁捕时间:2020年10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二)禁捕范围:宁南县境内金沙江、黑水河及其所有支流。
二、特定资源利用
禁捕期间,特定资源利用或因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管理,根据国家渔业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
三、其他事项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作业。凡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二)严禁在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三)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海事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巡查执法活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四)各镇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面禁捕工作的宣传引导,共同做好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
(五)在禁捕过程中,凡拒不配合、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确保我县重点水域全面禁捕,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834-4572736、0834-4561357;县公安局:0834-4578110。
(七)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宁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7日
一、 禁捕时间和范围
(一)禁捕时间:2020年10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二)禁捕范围:宁南县境内金沙江、黑水河及其所有支流。
二、特定资源利用
禁捕期间,特定资源利用或因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管理,根据国家渔业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
三、其他事项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作业。凡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二)严禁在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三)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海事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巡查执法活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四)各镇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面禁捕工作的宣传引导,共同做好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
(五)在禁捕过程中,凡拒不配合、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确保我县重点水域全面禁捕,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834-4572736、0834-4561357;县公安局:0834-4578110。
(七)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宁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