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11号)
作者: 来源:西昌发布 时间:2020-02-15 17:04:19 阅读量: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信息报告工作,坚决阻断疫情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得隐瞒疾病史;不得隐瞒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过境史;不得隐瞒与患者、疑似患者及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
二、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填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调查表》。
三、患者、疑似患者及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人员不得拒绝隔离治疗及观察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及观察。
四、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及物业管理人员等)依法开展的防控、检疫、隔离治疗及观察等工作。
五、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及物业管理人员等)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5日
一、不得隐瞒疾病史;不得隐瞒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过境史;不得隐瞒与患者、疑似患者及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
二、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填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调查表》。
三、患者、疑似患者及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人员不得拒绝隔离治疗及观察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及观察。
四、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及物业管理人员等)依法开展的防控、检疫、隔离治疗及观察等工作。
五、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及物业管理人员等)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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